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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2679号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工业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李云孝,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绍华,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27号。法定代表人:宾勇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万元的财产。中信银行成都紫荆支行2016年5月30日出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显示对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紫荆支行的74×××11账户应冻结6500000元,实际冻结202638.89元;中国银行天府广场支行2016年6月12日出具《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显示对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府广场的13×××04账户应冻结6300000元,实际冻结525705.99元。后本案裁定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川0191民初12679号民事判决书,鉴于本案被告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判决结果尚未执行,(2016)川0106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现原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账户在650万元范围内继续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对被告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天府广场支行的13×××04账户所有的银行存款在630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二、继续对被告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成都紫荆支行的74×××11账户所有的银行存款在650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炼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