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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民终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杜振华与包头市金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振华,包头市金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终1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振华,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现住址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金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虎生,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振华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金荣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包青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振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杜振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振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50元,减半收取17025元,由上诉人杜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杨 娜代理审判员  盛时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