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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石海涛、曹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涛,曹治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810号申请人:石海涛,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治维,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石海涛与被告曹治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海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治维名下所有的天津市和平区XX路XX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治维名下所有的坐落天津市和平区XX路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博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岳宇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