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陈文宗、戴秋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飞,陈文宗,戴秋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飞,男,汉族,1990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人,住武邑县赵桥镇小刘村。被执行人陈文宗,男,汉族,1957年9月,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明月店镇陵南村。被执行人戴秋排,女,汉族,1956年7月,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明月店镇陵南村。刘鹏飞与陈文宗、戴秋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15号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