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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鹏飞与陈文宗、戴秋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飞,陈文宗,戴秋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飞,男,汉族,1990年8月,河北省衡水市人,住武邑县赵桥镇小刘村。被执行人陈文宗,男,汉族,1957年9月,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明月店镇陵南村。被执行人戴秋排,女,汉族,1956年7月,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明月店镇陵南村。刘鹏飞与陈文宗、戴秋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415号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