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督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李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督91号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暴文。被申请人:李竹,男,1966年10月30日生,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1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李竹以农户贷款方式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该笔贷款已逾期,经申请人催收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18244.3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244.34元。申请费人民币8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