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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黄双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双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83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双全,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双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黄双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黄双全在中山市南朗镇12路公共汽车西亨站站台发现被害人谢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放有一部手机。黄双全遂尾随谢某乘坐12路公交车,并在车上利用衣服遮掩的方式扒窃谢某口袋内的一部乐视X500手机(价格人民币500元)。得手后,黄双全在城轨南朗站下车,将盗得的手机藏匿于附近的垃圾堆里。后黄双全在乘坐212路公交车逃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藏匿手机的地点缴获上述被盗手机。归案后,黄双全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缴回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双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双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黄双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双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 昀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云连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