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757号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玲(系原告母亲)。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