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丽与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丽,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云普,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雷,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丽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英才园林景观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丽于2017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上诉人杨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娅梅审 判 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娟书 记 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