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宁与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宁,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041号申请执行人章宁,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章云,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章宁与被执行人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章云偿还章宁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章云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1日受理后,由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401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其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如城镇新市花苑201幢302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上有抵押,有查封。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章云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如城镇新市花苑201幢302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止),该不动产上有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需要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章云已在分期履行,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章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有抵押,且本案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暂不处置。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