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2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于2017-3-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廷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禹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