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福玉与密山市黑台镇农业村民委员会、公世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福玉,密山市黑台镇农业村民委员会,公世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43号原告:段福玉,男,194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黑台镇。被告:密山市黑台镇农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承利,村委会主任。被告:公世财,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黑台镇。段福玉与密山市黑台镇农业村民委员会、公世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段福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福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段福玉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