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步元英与张希望、侯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元英,张希望,侯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425号原告步元英,女,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张希望,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侯广强,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步元英诉被告张希望、侯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艳云审判员 周景喜陪审员 陈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书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