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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李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313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1、李某、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1、李某、王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1、李某、王某2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