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李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1。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313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1、李某、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1、李某、王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1、李某、王某2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