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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占辉与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辉,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985号原告李占辉,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法定代表人张宏平,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占辉与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占辉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士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占辉诉称,原告经营麸皮生意,被告面粉公司常年出售麸皮,原告多次分批从被告处购买麸皮,并向被告预付了相应款项,但是2016年6月中旬后被告面粉厂开始停产,被告面粉公司仍有部分麸皮未向原告交货,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据不履行交付麸皮的义务。请求:判令被告交付原告195600斤麸皮。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占辉经营麸皮生意,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长期出售麸皮。原告李占辉于2015年至2016年分两批购买被高被告面粉公司的麸皮,并预付了全部款项,被告面粉公司向原告李占辉出具了白色销货单一份和红色销货出库单一份。其中2015年4月28日的销货单载明,该批次总购买1500件,仍有1500件(40kg/件)未交付原告;2016年6月30日的销售出库单载明,该批次总购买1000件,仍有945件(40kg/件)未交付原告。以上两批次合计2445件未交付,每件40kg,共计97800kg麸皮。后经原告李占辉多次催要,被告面粉公司至今未交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证人证言、销货单、销售出库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李占辉购买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的麸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李占辉按约定向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应按约定交付麸皮,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李占辉97800kg麸皮至今未交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交付麸皮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李占辉要求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交付97800kg麸皮,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原告李占辉麸皮97800kg。本案受理费3551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被告西平新益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利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