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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付海军与高俊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海军,高俊胜,付海军,高俊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海军,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高俊胜,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付海军与被执行人高俊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8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海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初字第8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高俊胜偿还申请执行人付海军借款250000元并支付250000元借款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该利息暂未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32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79元,以上共计259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高俊胜名下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鲁Q×××××的威麟牌车辆(注册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该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冻结该车辆车户,查明被执行人高俊胜名下有与管秀丽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产,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对该房产及土地予以查封,该房产有抵押,现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查封期满后将自动解除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可于期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贵审判员  孙志军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李海林书记员郭亚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