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海顺与被执行人安英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顺,安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顺,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安英玉,女,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赵海顺与被执行人唐鑫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延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英玉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鑫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3575元)。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扣划被执行人安英玉在交通银行延边分行的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英玉。2010年7月28日,本院作出(2010)延执字第705-3号执行裁定,终结(2009)延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在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作出的执行终结裁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0)延执字第705-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林范审判员 刘威& # xB;审判员 李 俊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妍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