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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深圳市前海永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深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403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杨书彬,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瑶,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1HC04。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517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桂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婉妮(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