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有银行账户可供执行。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农行泗水城区支行存款账户62×××74内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洪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