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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青岛北苑小型挖掘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苑小型挖掘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小型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城关办事处代家上观村。法定代表人代超,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北苑小型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72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