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贺永林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贺永林,杨四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144号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12817175Y。法定代表人:魏金宝。被申请人贺永林,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四香,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贺永林、杨四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永林、杨四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R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青岛华瑞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鲁****H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二、冻结被申请人贺永林、杨四香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瑞良烘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