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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满忠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满忠,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民工,家住舟山市定海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孟全,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满忠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满忠及指定辩护人孟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满忠驾驶浙L×××××黑色丰田轿车搭载戚某(女,29岁,系本案被害人)。期间,被告人王满忠产生欲与戚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将汽车停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尖峰岗隧道北向南方向中间停车带,从驾驶室下车后进入该车后排座位,扑向当时乘坐于后排的戚某,不顾戚某的反抗,强行抓摸戚胸部、大腿等部位,在戚某咬被告人王满忠手臂后被告人王满忠即停止侵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满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戚某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满忠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满忠的行为应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本案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王满忠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满忠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满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文君人民陪审员  郑善军人民陪审员  刘婉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