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任爱平申请执行张新民婚姻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平,张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40号申请人任爱平,女,1976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新民,男,1947年1月8日生。任爱平申请执行张新民婚姻财产一案,任爱平申请依据本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卢民一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