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6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玉兵、杜香莲等与姚辉学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兵,杜香莲,姚辉学,胡成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699-2号原告:陈玉兵,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杜香莲,女,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姚辉学,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胡成强,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巨野支公司,驻巨野县花冠路北侧人民路256号。负责人:吕雪梅,系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4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169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姚辉学驾驶的鲁R×××××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4月19日姚辉学交纳一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姚辉学驾驶的鲁R×××××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姚辉学驾驶鲁R×××××2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