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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662号原告:阎某,男,1980年5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被告:王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潇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