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王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662号原告:阎某,男,1980年5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被告:王某,男,1974年11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原告阎某诉被告王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阎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审判员 佟荣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潇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