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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池慧珍与陈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慧珍,陈君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1551号原告:池慧珍,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XX,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君华,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池慧珍与被告陈君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63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池慧珍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君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2016年2月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32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借款36320元用于偿还该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君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池慧珍借款363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陈君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36320225089001)。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赛妮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52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