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学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学儒,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学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133号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泉园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金国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君,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赵学儒,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学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明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立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