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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正春与徐海熬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春,徐海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480号之一申请人:徐正春,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徐海熬,男,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徐正春与被申请人徐海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徐海熬的银行存款20万元。现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海熬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靖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海熬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靖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海熬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靖港支行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