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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宋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宋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555号原告:郭某。法定诉讼代理人:郭玉座(系原告郭某之父),男,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爱朵,潍坊坊子阳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韬,男,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主要负责人:李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宋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郭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