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家倩与常熟市恒尔泰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倩,常熟市恒尔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孙家倩,女,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常熟市恒尔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青。孙家倩与常熟市恒尔泰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6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常熟市恒尔泰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孙家倩工资64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房产登记。另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恒尔泰服饰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王青也下落不明。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48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6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