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娄百立与杨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百立,杨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814号原告:娄百立,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襄城县。被告:杨延涛,男,汉族,1980年7月1日生,住襄城县。原告娄百立诉被告杨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娄百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娄百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娄百立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