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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安娃、杜其兴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安娃,杜其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安娃,男,194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乃义,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其兴,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杰,汝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杜安娃因与被上诉人杜其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杜安娃上诉请求:撤销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改判限期由被上诉人排除妨碍,拆除在上诉人宅基内的危房,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应依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为判定侵权的依据。2、一审法院的判决堵死了我的维权之路。杜其兴答辩称,一审裁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无不当。杜安娃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限期从原告宅基内搬出,并拆除其在原告宅基上的危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宅基之前是由杜乾使用,杜乾在该宅基上建造了临街房屋和东、西厦房,均系土坯瓦房。杜乾去世后,其子杜安娃、杜福安通过亲戚协商,于1970年将宅院进行分割,原告杜安娃分得临街房屋和东厦房,使用南半院,杜福安分得西厦房,使用北半院。杜福安与其子杜其兴一直共同居住。1979年,被告杜其兴在院子北侧建造三间土坯房屋。上世纪七十年代,原告将临街的土坯房屋翻建为三间平房。原告杜安娃于1987年3月19日获颁汝政宅字第13340号《宅基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叁分壹厘,长四丈柒尺零寸,宽叁丈玖尺玖寸,四至,东至杜立娃伙墙,南至本主宅边立石,西至李太云伙墙,北至本主檐水。”2011年,被告将建造在院子北侧的三间房屋扒掉,打算重建,原告出面制止,称该土地在原告的宅基范围内,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维持现状至今。现场勘查情况如下:争议宅基位于汝阳县××××村道南侧,门朝北,西与李太云家伙墙,东与杜立娃家伙墙,南侧有一石墙,部分坍塌,石墙南侧隔一风道,与牛玉便家相邻。宅基南北长21.55米,东西长12.7米。该宅基上临街有房屋3间,西1间及中间过道1间为平房,东1间为土坯瓦房,东西两侧各有厦房2间,均为土坯瓦房。临街房屋与东西厦房中间均有1小间房屋,该房屋与临街房屋、东厦房现由原告使用。西厦房南侧有1小间房屋,东厦房南侧有1石棉瓦棚,西厦房及厦房以南部分现由被告使用。被告在南侧空地上种有蔬菜。上述事实,有宅基证使用证存根、查档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原审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度导致存在两种权利,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告通过继承取得西厦房的所有权,原告取得《宅基地使用证》,享有相应的宅基地地使用权,证载长为四丈柒尺零寸(15.67米),宽叁丈玖尺玖寸(13.3米),而现场勘查所得涉案宅基南北长为21.55米、东西长12.7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安娃的起诉。本院查明,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杜其兴向本院提交了所有权人为杜其兴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汝村房字第××号),房屋状况四至载明:东杜立娃伙墙,西李太云伙墙,南本主沿石,北本主沿石。经本院核实,与相关部门保存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存根》相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所涉争议系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文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