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飞飞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飞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飞飞,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7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飞飞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征得被告人高飞飞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飞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3月间,被告人高飞飞以营利为目的,雇佣王中鹏、吕攀(均已判刑)为其在本市新北区酒店宾馆内发放印有招嫖信息的色情小卡片,王中鹏、吕攀在接到嫖客拨打的招嫖电话后随即联系被告人高飞飞或刘丹丹,再由刘丹丹或虞小飞至酒店宾馆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后嫖资交由被告人高飞飞分配。2014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高飞飞采用上述手段,分别介绍虞小飞至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太湖路如家酒店8915房间、8823房间和府琛广场莫泰酒店8523房间,以人民币500元、400元和500元的价格向李某、赵某、杨某卖淫。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飞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中鹏、吕攀等人的供述笔录、证人虞小飞、冯某、李某、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短信、视频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飞飞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飞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飞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飞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