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邓丹与李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681号原告邓丹诉被李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丹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邓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