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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邓丹与李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681号原告邓丹诉被李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丹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邓丹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