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钱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50号原告:钱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