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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钱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50号原告:钱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祥,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钱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