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孔梦婷、李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梦婷,李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梦婷,女,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冲,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平舆县。上诉人孔梦婷因与被上诉人李冲民间借贷��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民初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孔梦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化、被上诉人李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梦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基于对被上诉人李冲的信任将款项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并由被上诉人支付利息。被上诉人将款项如何支配,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与“九洲天中”之间的关系不影响被上诉人自行向上诉人承担责任。本案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上诉人李冲答辩称,双方以前是在“易通理财公司”的同事,本案争议款项是上诉人直接转入了“九洲天中”段冰玉的银行账户做理财的��其本人没有收到上诉人的现金。孔梦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孔梦婷的起诉。二审查明,2014年9月27日,李冲向孔梦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孔梦婷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在九洲天中理财,月息为2.5%,一年为期现。注(一年月息为2.5%,半年月息为2.2%,三个月息为2%)”。另查明,“九洲天中”即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冲��上诉人孔梦婷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在九洲天中理财”,由此可看出,本案争议款项系孔梦婷投资在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的规定,由于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正在本院审理之中,故本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孔梦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瑞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