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大英与杨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英,杨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83号原告:张大英,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杨向洪,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英与被告杨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2.00元,由原告张大英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