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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大英与杨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英,杨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83号原告:张大英,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杨向洪,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英与被告杨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英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12.00元,由原告张大英承担。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