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滚志孔、梁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滚志孔,梁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滚志孔,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苗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美,男,1958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柳城县。滚志孔与梁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美应支付申请人滚志孔案款19943.9元,案件受理费140元,承担执行费199.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梁美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梁美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美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梁美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梁美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梁美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梁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滚志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执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志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