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王太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黄石市王太惠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石市王太惠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王太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石市王太惠民置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力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