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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保安、闫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安,闫兵,李建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5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保安,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冉富庆、薛兆岭,尉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兵,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尉氏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设,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尉氏县。上诉人王保安因与被上诉人闫兵、李建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王保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保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保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王智剑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