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保安、闫兵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安,闫兵,李建设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5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保安,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尉氏县。委托代理人冉富庆、薛兆岭,尉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兵,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尉氏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建设,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尉氏县。上诉人王保安因与被上诉人闫兵、李建设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3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王保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保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保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王智剑代理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