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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淑辉、刘永刚与霍天珍、陈德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辉,刘永刚,霍天珍,陈德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510号原告:王淑辉,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杨家庄村。原告:刘永刚,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杨家庄村。被告:霍天珍,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杨家庄村。被告:陈德全,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杨家庄村。原告王淑辉、刘永刚与被告霍天珍、陈德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辉、刘永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辉、刘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康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静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