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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19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浩,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发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新西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伦。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顺建(容)罚〔2016〕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东风居委会东堤路地块(宗地号:103099-W005)用地面积:340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事项。后该局于2017年4月5日以需补正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出的撤回申请,理由充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林晓春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许海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孙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