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雷世鸣与重庆卓能达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世鸣,重庆卓能达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97号原告:雷世鸣,男,汉族,1954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毅,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卓能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6618026XQ。法定代表人:朱进。原告雷世鸣与重庆卓能达铝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雷世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世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