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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某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云,女,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粤0507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许某云,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5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某云经与涉案人员肖某发(另案处理)通谋,共同购买自动麻将机等赌博工具放置于其租住的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周厝塭某楼处,以麻将“推倒糊”的方式招引违法人员到该处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后因参赌人员逐渐增加,被告人许某云又再租赁该处所的底层,并增加自动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以麻将“推倒糊”及湖北“扑克三张”等方式,招引违法人员许某鑫、田某英、李某芳、何某、许某、张某、田某平、段某坤、周某祥、林某红(均已处行政处罚)等人到该处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至被民警查获时止,被告人许某云供述其共非法牟利人民币约3万多元。2016年8月3日下午,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赌博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许某云及许某鑫、田某英、李某芳、何某、许某、张某、田某平、段某坤、周某祥、林某红等十名违法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867元、自动麻将机两台、麻将两副、扑克牌1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人员肖某发的证言及辨认、证人吕某波、许某、向某梅、许某鑫、田某英、李某芳、何某、许某、张某、田某平、段某坤、周某祥、林某红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许某云的供述及辨认。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某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云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诉人许某云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许某云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涉案人员肖某发、吕某波、许某、向某梅、许某鑫、田某英、李某芳、何某、许某、张某、田某平、段某坤、周某祥、林某红的证言及相关辨认、公安机关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缴获作案工具的拍照、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上诉人许某云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判所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许某云没有提出能证明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许某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许某云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章宜审判员  郑家强审判员  江炯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