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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粤04民监1号李莉:关于林月婵诉珠海市置顺经贸有限公司、珠海市东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国昭、梁之栋、李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你不服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06)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时,你并未参与本案且毫不知情,亦未授权他人参与案件的审理。你还提交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北天司鉴字第001号《文书鉴定意见书》,拟证明(2006)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案件中签有“李莉”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不是你本人签署。因此,你认为(2006)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2006)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2006)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4月1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故本院对你的再审申请,作为申诉处理。经查,上述生效调解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2月15日委托广东鑫光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被执行人李莉)位于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158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码C0××77)进行评估,得出评估价为人民币4820960元。评估报告送达后,你于2012年3月16日认为评估值过低,向本院提出异议。针对你提出的异议,本院要求评估公司进行复核,评估公司经复核后,维持原评估结果。你最迟在2012年3月16日就已知道上述生效调解书的事实,亦未对调解书本身提出异议。由此可见,你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诉讼行为而保持沉默。梁之栋持具有你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对外足以产生授权外观,故梁之栋在诉讼中进行调解的结果应由你承担。如你认为他人的行为给你造成损害,需要另循法律途径主张。综上所述,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不予启动再审程序,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