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抗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柴金凤与王薇、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柴金凤,王薇,赵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抗83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金凤,女,194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薇,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平,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岳阳道114号。负责人朱英武,男,该支公司总经理。申诉人柴金凤因与被申诉人王薇、赵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鸡民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定的情形,以黑检民(行)监[2016]23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