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汤胜辉诉贾志刚、益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胜辉,贾志刚,益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487号原告汤胜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志刚,男。被告:益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杨颜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汤胜辉与被告贾志刚、益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也纳酒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胜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如意,被告贾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胜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志刚向原告汤胜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479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贾志刚雇佣原告汤胜辉在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从事墙面粉刷工作。2016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汤胜辉在粉刷墙面过程中,不幸从约2米高处摔下,造成原告汤胜辉左颈、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被送至益阳南方骨伤医院进行治疗。后原告汤胜辉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将酒店墙面粉刷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关行业许可与资质的被告贾志刚,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汤胜辉与两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汤胜辉的诉讼请求。被告贾志刚辩称,原告汤胜辉确实是被告贾志刚叫他去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从事粉刷工作,但是在做事的时候,被告贾志刚已多次嘱咐原告汤胜辉施工时要注意安全。原告汤胜辉之所以发生此次安全事故,是由于原告汤胜辉没有搭好粉刷的脚手架,导致踩偏摔下受伤。被告贾志刚承包该工程价款不多,被告贾志刚自身及通过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向原告汤胜辉共计支付了医疗费等79000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汤胜辉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8张及汇总表1张、疾病诊断证明、入院、出院记录、司法鉴定书、收入来源证明、户籍卡等证据,被告贾志刚对其均无异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且两被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4月,被告贾志刚承包了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的墙面粉刷工程后,被告贾志刚再雇请原告汤胜辉等人到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处从事墙面粉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贾志刚经常提醒原告汤胜辉等人要注意安全。2016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原告汤胜辉等人搭建了一个约两米的脚手架,准备爬上去进行墙面粉刷,刚一踩上去,因脚手架上的板子没有固定好,导致原告汤胜辉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益阳南方骨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颈、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2016年5月13日,原告汤胜辉出院临床诊断为:左颈、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处理意见:1、石膏托外固定共固定1周,扶拐行走4个月,再根据复查决定是否弃拐行走,如患肢出现红肿,可能须再次住院治疗,3个月后根据情况来院行克氏针取出术,约1年半来院行钢板拆除术;2、服钙剂及逐进骨质生长药物;出院1周来院复查,以后每个月来院复查。原告汤胜辉此次住院共计37天,花去医疗费51337.49元,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6502元。之后,原告汤胜辉又陆续在益阳南方骨伤医院花费检查费及医药费等共计3969.77元,原告汤胜辉主张医疗费48767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汤胜辉向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限等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2月17日,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作出益银司鉴〔2017〕临鉴字第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汤胜辉此次外伤构成九级伤残,2、拆除内固定玖仟元,期间误工(休息)、护理各30日。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79000元医药费等。被告贾志刚个人无承包墙面粉刷工程的相关施工资质。事发前,原告汤胜辉系农业家庭户口,在城镇从事墙面油漆粉刷工作已有十几年,并挂靠在桃江殴莉虹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汤胜辉有一女儿汤嘉琪,系农业家庭户口,2011年11月4日出生,由其与妻子共同抚养。本院认为,被告贾志刚雇请原告汤胜辉在其承包的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墙面粉刷工程从事墙面粉刷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劳务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贾志刚作为劳务接受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将墙面粉刷工作发包给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被告贾志刚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应当与被告贾志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汤胜辉作为一名从事十几年的墙面粉刷工,在搭建脚手架,以及爬上去进行墙面粉刷时,忽视安全,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下受伤,亦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相关赔偿标准,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对原告汤胜辉因本次受伤的损失分析认定如下:1、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1337.49元及检查费等3969.77元,扣除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6502元,原告汤胜辉主张的医疗费48767元,本院予以确认;2、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因原告汤胜辉已在城镇从事墙面油漆粉刷十几年,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其标准可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为125136元(31284元/年×20%×20年);3、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4、护理费,根据原告汤胜辉住院37天以及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30天期间需护理人员一名,确定为7800元(42494元/年÷365天×67天)5、误工费,根据原告汤胜辉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实际情况计算至鉴定机构定残日前一天,以及拆除内固定期间误工30天,确定为41544元(44081元/年÷365天/年×344天);6、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汤胜辉拆除内固定9000元;7、营养费,根据原告汤胜辉住院期间以及需要休养时间,本院酌情确定1000元;8、交通费酌情确定5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3819元(10630元/年×13年×20%÷2人)。综上,原告的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1266元。综合考虑本案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对原告汤胜辉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本院认定由两被告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两被告对原告汤胜辉的本次经济损伤应承担175886元(251266元×70%)赔偿责任,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等79000元,两被告还应连带赔偿原告汤胜辉96886元。另根据原告汤胜辉因伤所造成的伤残对日后的生产、生活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赔偿原告汤胜辉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综上,被告贾志刚应赔偿原告汤胜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6886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04886元,并由被告维也纳酒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胜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4886元,并由被告益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汤胜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汤胜辉负担1000元,被告贾志刚、益阳市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留永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安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