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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行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安军与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安军,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3行初433号原告周安军,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健康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正平,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晨,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原告周安军诉被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安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安军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安军负担。审 判 长  郝 月审 判 员  温永刚代理审判员  袁文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