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力与陈建伟、屈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陈建伟,屈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634号原告:张力,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建伟,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屈路,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416号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9803311U。负责人:夏旭,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力与被告陈建伟、屈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力撤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原告张力负担。审判员 刘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瑞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