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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珂、王晓光等与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珂,王晓光,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745号原告:杨珂,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王晓光,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芳,该院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杨珂、王晓光诉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杨珂、王晓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珂、王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珂、王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珂、王晓光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