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珂、王晓光等与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珂,王晓光,安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745号原告:杨珂,男,198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王晓光,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芳,该院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杨珂、王晓光诉被告安阳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杨珂、王晓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珂、王晓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珂、王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珂、王晓光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