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灵梅与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梅,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81民初12号原告:张灵梅,女,193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海鹏,永济市法学会会员。(特别授权)被告: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勤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灵梅诉被告永济市滨河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经查,2016年4月15日前,被告借原告本金6万元,到期后被告欠原告利息12375元,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72375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与原告续签借款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4月15日到期,年利率12%,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原告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用款,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情况,被告接到通知后仍没有归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2017年6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2017年7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2017年8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5000元,2017年9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2017年10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2017年11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2017年12月25日偿还原告本金1万元。被告于2018年2月底前支付原告利息19575元;被告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欠款,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原告欠款,视为全部到期;案件受理费1609.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文杰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梦娇